顺应时代变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 加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发表时间:2023-06-2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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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从如何以创新为动力,推动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谈点体会。


一、顺应时代变化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重点


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这也要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顺应时代变化,在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上,也要作出调整。我认为,重点是三个方面的调整。


第一,既要重视传统公共文化空间,也要重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从载体上看,一直以来,公共文化服务都是着眼于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等传统公共文化空间。近些年,随着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国家重大工程和建设中,都高度重视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比如,正在实施的五大国家文化公园把“形成具有特定开放空间的公共文化载体,集中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作为目标。许多地方政府把打造新型文化空间作为“十四五”重要任务。比如,上海提出文化赋能城市空间计划,以沿江岸线地区为重点,推进黄浦江文化创新带建设。又如,北京出台《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和利用由古代皇家建筑、城市管理设施和居中历史道路、现代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共同构成的城市文化空间。再有如文化产业园区、老旧厂房改造、城市地铁等,如何打造公共文化空间也受到高度重视。


第二,从单打独斗到重视协同和合作。从管理方式看,一直以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都是依托文化部门的垂直系统,在一个自循环系统里运行,基本方式是系统内单打独斗。新型文化空间的打造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这就要求要更加重视协同和合作。


第三,既要管好脚下,更要管好天下。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看,一直以来,主要依靠各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机构。近些年除了这些公益性文化机构,各地开始涌现出一批社会机构在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出现了公益性文化机构和社会力量双轮驱动的势头。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管理部门如何适时转变职能,既要把传统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好,实现提质增效的目标;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之尽快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提供的生力军,这是“十四五”乃至未来很长时间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是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要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现代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目标,关键是要处理好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素的均衡性,重点是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与市场、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握好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素的均衡性,公共文化服务就繁荣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就不断丰富;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失衡,就不利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繁荣。


我认为,“十四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是要调动社会力量、市场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上来;同时,创造条件,鼓励更多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在满足公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的公共文化产品。总之,未来一段时间,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要通过要素的调整和组合,找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这个动力主要不是来自存量,而是来自增量。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扩大增量上来,通过扩大增量,盘活带动存量。


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机制,指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有大幅度的提高,难度很大。究其原因,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员收入低,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机制不活,管得过死,缺少活力。这些问题短时期难以解决。现在,不是没有思路,而是好的思路往往很难落实。比如,2016年文化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鼓励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开发文创产品,并明确其收益的一部分可用于本单位的发展,对参与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后来,这方面内容在多个文件中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在各地调研发现,此项规定很难落实。既然体制内改革难度大,可以考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上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三、两类服务、半公共文化产品、社会企业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就需要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内涵等作新的梳理和概括。为此,我提出两类服务、半公共文化产品、社会企业三个理念,作为一种探讨,供大家批评。其中有的是我的不成熟的想法,有的学界已有探讨。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需要提供两类服务,一类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一类是非基本公共服务。前些年,我和我的博士曹伟合作撰写了一篇论文,题目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处理好的若干关系》,对此问题曾进行过探讨。论文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该处理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关系。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大体适应、大致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比如,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参加文体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人民群众免费享受,提倡标准、均等。非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指超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平均水平,主要满足人民群众或部分人群超出基本文化需求外的更高层次和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比如,观看接受高雅或特色艺术培训教育等。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引导,人民群众有偿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服务,提倡多样化、差异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非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体两翼,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二者也会相互转化。


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关系,按照基本与非基本 “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同时,不断提升和完善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一方面,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应以 “保基本、兜底线、管覆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为目标,按照 “政府主导、财政保障,适度市场配置”的思路,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另一方面,在非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上,应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为立足点, 按照 “市场配置、社会参与、政府引导”的设立,大力推进非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多样化、精准化。


(二)大力发展半公共文化产品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是半公共文化产品。一直以来,我们都把文化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益性文化机构提供的财政买单的公共文化产品,一种是企业提供的消费者按照市场定价买单的文化产品。那么,还有没有第三种文化产品?有的。在国外,按照规定,一些高雅剧院需要拿出10%的票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低收入者。我认为,这类产品就可以称为半公共文化产品。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概念体系中,这种类型的公共文化产品被称为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可以考虑把这类文化产品统称为“半公共文化产品”。之所以提出半公共文化产品的概念,是因为,相对“优惠公共文化产品”而言,半公共文化产品能更准确地表达此类文化产品的特点和属性。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很重要的是要加大提供半公共文化产品的力度。


在这方面有成功探索。比如,由优和时光(北京)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承接运营的北京市美后肆时景山市民文化中心,是一家综合性基层公共文化空间。自2020年9月开馆至今,美后肆时平均每月开展线上线下文化活动200余场,且活动参与率高达90%以上。全年在开展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1098场免费的基本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还提供瑜伽、茶艺、舞蹈、书画、戏剧等延伸性收费性培训服务,此类服务就属于半公共文化产品,受到了居民的欢迎。


(三)探索发展文化类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与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点是以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从经营上看,社会企业与非营利机构的区别,是具有自负盈亏的经济自主性,不依赖外界捐赠。同时,社会企业可以运用市场机制提供文化产品。文化类社会企业概念的提出,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一,有利于明确运营主体的性质,有利于规范社会机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力量通过委托运营公共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其基本目的是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以营利为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能力的问题十分紧迫。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将社会化运营作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创新路径。但现在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化主体能力较弱,运营质量有待提升,需要加大能力提升力度。同时,还要明确政府职责,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着针对性政策缺位,制度标准不健全,主管部门职责边界模糊,行政审批效率低下,项目落地资金不足,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提供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随意性大等问题。这些往往使得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退失据。


第二,社会企业的概念同样有利于公益性文化机构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努力提供半公共文化产品,尽可能满足公众多样化、差别化的文化需求。支持、鼓励公益性文化机构通过提供公共文化产品,获得合理的收益和奖励,最大限度地激发公益性文化机构的活力。(本文系作者在文旅部公共文化服务司召开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